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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与量刑

在指定住所监视居住可以会见家人吗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住在自己的住处,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指定的居所执行。那么,在指定住所监视居住可以会见家人吗?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的地点在哪里?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请大家阅读。

  一、在指定住所监视居住可以会见家人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指定住所进行监视居住的,经执行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家人是可以进行探视的,未经批准不得探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的地点在哪里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场所为住处居所,被监视居住的人没有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对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监视居住的场所为指定的居所。我们认为,所谓的住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连续的、固定的居住和生活的地方;“居所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为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场所;而行政拘留所是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场所,行政拘留是一种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

  如果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就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羁押。所以,对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在住处执行;没有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行政拘留所不能被指定为监视居住的居所。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不符合法律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在指定住所监视居住可以会见家人吗的相关内容希望本文内容对大家有帮助。从上文可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的,必须要得到执行机关的批准才能让家人前去近视,没有得到批准就不能见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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