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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与量刑

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立功情节

在很多的犯罪行为中都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但是在法律上对于共同犯罪有相应的分类,对共同犯罪的立功条件的认定标准可能会不一样,很多人对于这点了解得不是特别清楚。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立功情节?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请大家阅读。

  一、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立功情节

  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基本情况,包括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式等信息,属于被告人应当供述的范围。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供述抓获同案犯的,不应认定其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过程中确实起到协助作用的,例如,经被告人现场指认、辨认抓获了同案犯;被告人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了同案犯;被告人提供了不为有关机关掌握或者有关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线索,有关机关据此抓获了同案犯;被告人交代了与同案犯的联系方式,又按要求与对方联络,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等,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

  二、立功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后,在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同时,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案件得以侦破的行为,可视为立功。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是指揭发他人与自己共同犯罪的事实和揭发他人单独或他人与第三人共同犯罪的事实。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应当符合:

  1、确有犯罪事实存在,而不是违法和违反道德的行为;

  2、揭发的犯罪事实和犯罪行为人是司法机关尚未发现的犯罪事实;

  3、揭发的犯罪事实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

   三、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

  (1)一般共犯与特殊共犯

  一般共犯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共犯人是为实施某种犯罪而临时结合,一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集团性共犯,通称犯罪集团,是《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2)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

  简单共犯亦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共犯人都是实行犯,不存在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问题。而复杂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不仅存在直接着手实施共犯行为的实行犯,还有组织犯或教唆犯或帮助犯的分工。

  (3)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

  前者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本可以由一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后者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众性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317条聚众劫狱罪等)、集团性犯罪(如《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317条组织越狱罪)

  (4)事先(事前)共犯与事中共犯

  前者是指事前有同谋的共犯,即共犯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后者即指事前无同谋的共犯,共同犯罪人的共犯故意,是在实行着手之际或犯罪过程中形成的。

  以上就是关于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立功情节的相关内容,上文还介绍了其它相关的法律知识,让我们对共同犯罪有了更深的了解,希望本文内容对大家有帮助。若您还有其它法律问题想要解决,可以在线咨询律师,或者委托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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