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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丹律师 罗丹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团支部书记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优秀团员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2018年度嘉奖律师2011“律师进社区”双十佳先进个人浙江微博律师团成员11年执业经验个人简介:浙江大学...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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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与量刑

当事人查阅、复制案件材料的范围有哪些

刑事案件的当事人经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许可之后,可以查阅、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案件材料,但有限制条件。那么,当事人查阅、复制案件材料的范围有哪些?针对这个问题,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请大家阅读。

  一、当事人查阅、复制案件材料的范围有哪些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二、代理律师查阅、复制案件材料的规定有哪些

  1、律师作为刑事案件的辩护人,自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案卷材料。

  2、如果案卷材料涉及到秘密、个人隐私的,律师应当保密。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三条 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便利,并保证必要的时间。

  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

  第五十四条 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五十五条 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对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披露,不得用于办案以外的用途。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出具承诺书。

  违反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当事人查阅、复制案件材料的范围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从上可知,当事人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希望本文内容对大家有帮助,若您还有其它法律问题想要解决,可以在线咨询律师,或者委托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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