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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丹律师 罗丹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团支部书记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优秀团员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2018年度嘉奖律师2011“律师进社区”双十佳先进个人浙江微博律师团成员11年执业经验个人简介:浙江大学...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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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罗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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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301200810277990

执业律所: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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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辩护

死刑辩护整体思路分析(二)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提出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1. (一)被告人行为时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

  2. (二)被告人行为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

第二十条  被告人实施犯罪时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无法查证的,辩护律师应当提请法庭推定被告人实施犯罪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提出不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可以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1. (一)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相应证据证明的:

  2. (二)据以定案的基本证据不确实的;

  3. (三)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之间有明显矛盾,无法排除的;

  4. (四)依据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备排他性的;

  5. (五)只有被告人的口供,而无其他证据的。

第二十二条  在只有间接证据的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可以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1. (一)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未经查证属实的;

  2. (二)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的;

  3. (三)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未能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的;

  4. (四)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的;

  5. (五)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不符合逻辑或经验判断的。

第三节  量刑辩护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者酌定从轻情节的案件,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不适用死刑的辩护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于被告人实施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已满18周岁无法查证的,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提出推定被告人实施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不得适用死刑的辩护意见。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审判时怀孕或者在羁押期间流产的被告人,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提出不得适用死刑的辩护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法定情节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1. (一)被告人行为系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的;

  2. (二)被告人又聋又哑的;

  3. (三)被告人系盲人的;

  4. (四)被告人系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5. (五)被告人有自首或立功情节的;

  6. (六)被告人系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的;

  7. (七)被告人系从犯、胁从犯的。

第二十七条  被告人一方与被害人一方达成赔偿协议并积极履行的,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酌定情节之一的,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1. (一)被告人具有严重精神障碍或智力障碍的;

  2. (二)被告人犯罪后有救助被害人、阻止犯罪结果进一步扩大等积极表现的;

  3. (三)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的;

  4. (四)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

  5. (五)被告人亲属有协助投案、退赃、抓捕等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可以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1. (一)被告人犯罪时刚满18周岁的;

  2. (二)被告人年龄超过70周岁的;

  3. (三)被告人正处于哺乳期的;

  4. (四)被告人有未成年子女,无其他人抚养的; 

  5. (五)被告人父母年老,无其他人赡养的。

  6. (六)被告人系农村独生子女的。

第三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可以基于社会、国家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1. (一)被告人有重大发明、创造的;

  2. (二)保留被告人对破获其他重大案件有重要作用的;

第三十一条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1. (一)被告人在主犯中处于次要地位的;

  2. (二)共犯罪责无法查清的。

第三十二条  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以及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应当提出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辩护意见

第三十三条  对于存在犯意引诱、双套引诱、数量引诱的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应当提出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辩护意见。

“犯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

“双套引诱”是指行为人在特情既为其安排上线,又提供下线的双重引诱下实施毒品犯罪的。

“数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的毒品犯罪的。

第三十四条  定罪证据确实、充分,量刑证据存在疑问的,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辩护意见。

第三十五条  辩护律师可以收集各级法院公布的与本案案情基本相同但未判处死刑的生效判决,并据此提出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辩护意见。辩护律师应重点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以及其他公开出版物。

第三十六条  在死刑案件中,辩护律师可以制作一份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意见书,提交法院作为从轻、减轻量刑的依据。

量刑意见应主要围绕被告人的家庭情况、教育状况、成长经历、一贯表现、犯罪原因、悔罪表现、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被害人对被告人有无谅解、犯罪对被害人造成的影响、社会对被告人的评价等问题进行。

量刑意见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一)综合评估意见;

  2. (二)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辩护意见;

  3. (三)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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