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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丹律师 罗丹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团支部书记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优秀团员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2018年度嘉奖律师2011“律师进社区”双十佳先进个人浙江微博律师团成员11年执业经验个人简介:浙江大学...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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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辩护

同案犯死刑相关核准分析

一、同案犯死刑相关核准分析

对同案犯中有的判处死缓刑,有的判处死刑,那么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其中的死缓后,又全案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时,我们认为是不能直接改决的。

主要理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三项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已属生效判决,任何一级法院改判已经生效的判决都必须通过审判监督程序。

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核死刑判决时,认为核准死缓的判决确有错误,应当改判死刑,或者指令下级法院进行再审,或者提审改判死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两种程序解决同一案件中两名人犯的死刑问题,即用死刑复核程序核准死刑,或者改判、发回重审,用审判监督程序解决原审死缓判决的若干问题。

估计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以后,肯定要制定一个司法解释的意见,或者这些问题都应该得到解决。

二、死刑案件的同案犯中没有被判死刑的裁定是否一并进行复核

对这个问题,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死刑复核是针对死刑人犯的裁定进行的,无需全案上报,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一并全案上报。

但在同案其他被告的判决何时生效的问题上,又存在不同的意见:

  1. 有人认为,没有被判处死刑的同案被告的裁判也要在复核程序结束后才能最终发生法律效力;

  2. 也有人认为,应该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全案上报,全案审查,再分别处理,即在部分罪犯死刑复核期间,其他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犯的判决经过法定上诉、抗诉期,没有上诉、抗诉的应当发生法律效力,在复核程序中,如果发现其他同案犯的判决应当改判的,也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

我认为最后一种较好。为了保证死刑复核程序的顺利进行,对于非死刑同案犯的裁判虽然已经生效,但是可以暂时不押送远离死刑复核法院的劳改场所执行,以便在核实口供和证据时提审方便,过去高级人民法院都是按这种作法来做,但到了最高法院,就只管死刑,其他的他一律不审,而且下的裁定也只下死刑这一个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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