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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与量刑

公安机关如何进行异地拘传

 对需要采取拘传措施的犯罪分子,公安机关会出示拘传证,强制要求其到案接受讯问,犯罪分子的居住地不在办案机关的管辖范围的,也可以进行异地拘传。那么,公安机关如何进行异地拘传呢?公安机关拘传要注意哪些问题?请大家一起看看下文的介绍吧

   公安机关如何进行异地拘传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通知书》、《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

  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百三十八条 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证、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

  公安机关拘传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强化对被执行人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拘传。

  在执行工作中,表面上无财产可执行的单位、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常以躲避执行人员作为逃债手段,其他人也借口不了解情况,不配合调查,致使法院无法执行。

  对此,拘传无疑是很有效的强制手段,让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亲身感受法律的强制措施,并通过这一措施的多次适用,威慑其嚣张气焰,震慑其蔑视法律的心态,并通过降低其形象,使其无所遁其行,必将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但是此种情况下的拘传不是刑事强制措施,因为刑事强制措施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对被执行人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拘传在性质上属于对妨碍诉讼秩序行为的处理方式,除非构成拒不执行裁判判决罪。

  2、多用拘传,慎用拘留。

  由于拘传的效果要好于拘留,因此在执行中,要把握这样一个原则,就是不到万不得已不轻易适用拘留。只有在反复适用拘传失效后,才能适用拘留。

  3、充分发挥拘传作用。

  拘传时可以通知新闻媒体参加,将其藐视法庭、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予以曝光,增强拘传的效果。在将被执行人拘传到庭后,要让其如实陈述其财产情况和履行能力、作出履行计划,可以通过开庭,让申请人对被执行人进行询问,如果申请人能够提供被执行人拥有财产的线索,可以让被执行人质证,如果被执行人不予质证,或者其反驳不能成立,就可以根据证据规则认定被执行人有财产而不履行,从而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对于公安机关如何进行异地拘传问题的解答,从上文介绍可知,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必须有拘传证,按规定的流程走,并且拘传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如果您对上述内容还有疑问,可在线向律师免费咨询,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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