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6-5666-6944

律师介绍

罗丹律师 罗丹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团支部书记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优秀团员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2018年度嘉奖律师2011“律师进社区”双十佳先进个人浙江微博律师团成员11年执业经验个人简介:浙江大学... 详细>>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罗丹律师

手机号码:13656666944

邮箱地址:luodan@zedalawyer.com

执业证号:13301200810277990

执业律所: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杭州市钱江新城五星路185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8楼

减轻量刑

公检法如何处理被扭送的人

群众在抓到正在实施犯罪或者被通缉、越狱、被追捕的犯罪分子时,只能将其交给公安局、检察院或者法院处理,那么,公检法如何处理被扭送的人?扭送的对象有哪些?扭送的特点有哪些?本文整理了相关资料,一起来看看吧。

  一、扭送的对象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公检法如何处理被扭送的人

  1.四项权力:

  a.接受权;

  a.讯问权;

  c.移送管辖权;

  d.采取紧急措施权。

  2.对于扭送来的人:

  a.都应当接受。

  b.应当立即讯问。

  c.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d.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①扭送应不得拥有国家机关紧急逮捕时的附带搜查权。

  ②未赋予扭送时使用枪械器以暴制暴的权力。

  三、扭送的特点有哪些

  1、扭送主体的广泛性。

  实施扭送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公民。这说明扭送是公民一项普遍的权利,法律赋予每个公民扭送权,公民可以运用这种权利保护自己、帮助他人,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也伸张了正义,体现了国家支持的社会正气。

  2、扭送对象的特定性。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可以扭送四类人:现行犯、通缉犯、越狱逃跑者或被追捕者。扭送的对象只限于上述四类人,任何人不能随意扩大范围。

  3、有不同于强制措施的强迫性。

  首先,从扭送的词义可以推断出扭是一种送的方式,带有迫使将其送交公安、司法机关的性质,不同于强制措施的强迫性。但公民只有首先控制住扭送对象才能将其送交公安、司法机关,这当然不是扭送对象自愿的,即迫于某种形势、迫于扭送主体行为的正义性和合法性。

  同时还存在来自于社会、群众的压力和法律的权威,从而在精神上迫使扭送对象随同扭送主体一起去司法机关。所以它不同于司法人员的执法有特定身份和权力做后盾,也就具有法定强制性。

  4、具有即时性和暂时性。

  该特征对应的是刑事诉讼法第63条中的立即一词。公民在发现具有法定情形的人时,在控制住扭送对象后应即时将其送往公安司法处理。必须立即送交,不得拖延。因此,扭送对于扭送对象人身自由的限制是暂时的,当公民将扭送对象移送至司法机关时,扭送行为结束。

  5、保障性。

  扭送的另一层词义是送往,侧重点在于。在这个过程中,公民不得对扭送对象进行关押和体罚,不能随意进行搜查,不得随意伤害扭送对象的身体或侮辱其人格。

  扭送这一规定,有保障扭送对象人权的含义在其中。如果在扭送过程中,被扭送人行凶伤人,应从重追究其责任,而且如属犯罪其性质上应予从重定性,以保障扭送主体的合法权益。这种保障应是对双方的保障,不能做片面理解。

  以上就是关公检法如何处理被扭送的人的内容介绍,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接到群众扭送来的犯罪嫌疑人,不管是否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都应当接收并及时进行讯问。如果您还有其它疑问,请咨询在线律师。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互联网公开信息,以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