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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丹律师 罗丹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团支部书记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优秀团员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2018年度嘉奖律师2011“律师进社区”双十佳先进个人浙江微博律师团成员11年执业经验个人简介:浙江大学...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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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量刑

辨认笔录的质证要求有哪些

辩认笔录是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是属于鉴定意见类的证据,在侦查和审判实践中被广泛使用。当公诉人出具辨认笔录时,辩护人可以进行有针对性的持证。接下来,本文对辨认笔录的质证要求有哪些进行了详细的描述了解一下吧

  一、辨认笔录的质证要求有哪些

  在公诉人出具辨认笔录的情况下,辩护人则可以进行有针对性的质证。

  1、主持辨认。

  辨认经过的主持人员为侦查人员,且不得少于二人。

  2、辨认之前的两种情形:

  (1)辨认人是否接触过辨认对象。

  比如,在互殴案件中,在派出所经常会出现彼此会面的机会;

  (2)辨认前,辨认人是否被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

  这一点可以通过询问笔录加以确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3、辨认之时要符合的条件。

  首先,辨认对象是否符合数量要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人的人数为五到十人,照片五到十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要求,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4、辨认对象是否被混杂辨认,混杂对象是否属于类似特征。

  在实践中,通常都是由辨认人对照片进行辨认,由此需要注意侦查人员安排辨认对象的特征是否类似,比如仅有一名辨认对象衣着套头衫、戴着墨镜或存在其他个人特征又或者照片明显存在底色等等,则显然存在问题。

  5、见证人的身份是否符合规定。

  上述第六十七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6、辨认过程是否符合规定。

  首先,辨认对象是否经过辨认,比如,在上述第二则案例中,被告人称从未进行过辨认,且从辨认笔录时间来看,辨认人进行过辨认的真实性也存疑。其次,侦查人员是否对辨认人进行过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这一点可以比照针对辨认人的询问笔录加以校验,比如前后几次笔录记载的关于辨认对象的体貌、衣着特征及其他个人特征是否明确、具体,是否前后矛盾。

  二、辨认笔录辨认多人的要求是什么

  辨认笔录辨认多人的要求是依据《<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当中,第90条必须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之下所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0条中对辨认笔录的审查、认定与排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关于辨认笔录的质证要求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从上文的介绍可以了解到,辨认笔录的质证要求有6个,当辨认笔录具有以上6个情形之一时,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您对上述内容还有疑问,可在线向律师免费咨询,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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